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关于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与中
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的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双方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定价原则公允,主要为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租赁公司”)之间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中铝租赁公司为山水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双方公平公正展开贸易往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解决融资接续问题,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杨先明、尹晓冰、和国忠、陈所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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