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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和省级支持普洱市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相关政策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20 15:11:18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普洱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现将落实相关政策责任分解方案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普洱市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发展规划》中明确的17条政策

1.优先支持普洱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2.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普洱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投资优先支持普洱市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3.对普洱市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机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机场办、市铁建办)。

4.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普洱设立分支机构,开通各类金融机构落户普洱审批绿色通道。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结合云南实际探索农村信用社市场化改革,组建以县(市)法人为单位的农村商业银行新路子(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省联社普洱办事处)。

5.支持普洱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将股权基金、担保公司审批权下放到地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

6.支持普洱市绿色经济类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经济类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等,拓宽抵押担保范围,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推荐普洱茶、咖啡等绿色产品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并争取设立相关商品交割库(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

7.支持普洱市加快发展优质烟叶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烟办,配合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8.支持普洱市建设高端休闲度假养生基地(牵头单位:市旅发委)。

9.允许利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它土地作为耕地占补平衡后备资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留于地方管理、使用、流转(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10.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11.优先支持普洱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2.优先支持普洱市开展低碳试点市建设。开展碳汇交易试点。支持普洱开展碳排放交易配套政策研究,探索建立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牵头单位:市绿色经济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

13.支持普洱开通边境旅游产业,积极探索在普洱市国家开放口岸实行落地签证政策(牵头单位:市旅发委、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

14.支持普洱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思茅海关、孟连海关、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孟连(勐阿)边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孟连口岸提升为国家口岸,龙富通道列入国家口岸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外办、思茅海关、孟连海关、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6.支持普洱市建立国家级绿色经济相关产业工程技术中心。支持普洱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普洱学院)。

17.支持在普洱市设立国家林产品、咖啡产品、生物医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单位: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支持普洱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若干政策》(共27条)

1.支持试验示范区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资源保护、天然草原保护、坡耕地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湿地恢复、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工程。支持试验示范区与毗邻国家在生态和环境保护领域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外办)。

2.支持试验示范区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试验示范区建立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收费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

3.支持试验示范区建立绿色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探索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绿色经济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牵头单位:市绿色经济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支持试验示范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政策研究,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制度,开展碳汇交易试点。指导普洱市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普洱市申报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绿色经济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

5.支持试验示范区加快建设国家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现代林产业和休闲度假4大产业基地,集中打造生物产业和康体养生旅游产业。推进普洱市生态经济技术开发示范园建设。省级用于扶持产业培育、园区建设、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试验示范区给予倾斜支持。支持试验示范区发展边境旅游,建设全国康体养生旅游目的地。推进普洱新烟区生态烟叶基地建设,在烟叶收购指标上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市烟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市烟草专卖局)。

6.支持试验示范区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共建企业科技研发平台,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推广示范项目,构建一批科技产业基地。争取建立国家林产品、生物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咖啡检测重点实验室。积极推进面向东南亚市场的中国普洱国际医疗科技城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优先支持试验示范区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利用糯扎渡水电站价差空间对库区产业发展用电价格给予适当优惠。支持普洱中小水电优先用于县域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普洱供电局)。

8.推动试验示范区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打造中(中国)新(新加坡)经济走廊重要节点。支持试验示范区与毗邻国家地方政府加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推进设立孟连(勐阿)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申报工作。研究设立江城(勐康)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争取国家支持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试点。争取在“十三五”期间把江城(龙富)通道列入国家新开口岸规划。支持满足海关监管和人力资源保障条件的地区争取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外办、思茅海关、孟连海关、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加强边境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争取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周边国家农产品允许通过试验示范区进入我国市场。在出口农产品及食品基地建设中推进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认证管理和国际市场准入互认交流。给予普洱市替代种植农产品返销进口配额重点支持(牵头单位: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商务局,思茅海关、孟连海关)。

10.支持试验示范区争取实行边境旅游异地办证。争取国家批准江城(勐康)口岸实行口岸入境签证政策,争取国家批准孟连(勐阿)口岸为国家一类口岸(牵头单位: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旅发委、市外办、思茅海关、孟连海关、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争取国家赋予普洱市人民政府审批和管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赴毗邻国家因公出国(境)任务权限和毗邻国家相应级别人员合法入境普洱审批权限。对批准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可在有效期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流动(牵头单位:市外办、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12.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给予试验示范区5000万元综合财力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3.对入驻试验示范区且在民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以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林产业、休闲度假和健康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出申请,经普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省财政在测算和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试验示范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边境维稳、禁毒防艾等特殊因素,在补助数额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试验示范区内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部分给予普洱市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15)争取试验示范区茶叶、咖啡、石斛、辣木、蚕桑等高原特色农产品纳入政策性保险试点,享受政策性保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市保险协会)。

16.试验示范区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有关规划,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财政性专项资金给予试验示范区倾斜支持。鼓励试验示范区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扶贫办)。

17.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给试验示范区。支持试验示范区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制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试验示范区负责办理,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外办)。

18.加快试验示范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争取沿边国省道项目纳入国家国省道改造规划,优先支持出境通道建设。加快推进玉磨铁路建设,支持普洱市区域铁路网规划建设。加快澜沧机场建设,支持思茅机场迁建。发展通用航空,规划建设景谷、江城、景东、墨江等通用机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运局、市机场办、市铁建办)

19.支持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试验示范区列为金融业务发展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建立贷款审批快速通道,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满足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需求。支持试验示范区依法依规建立绿色产品要素交易市场。鼓励普洱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商务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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